二十余日后。

鄂邑江口北岸的一处村社内。

此村社名为蕲。

蕲者,水芹菜也。此地江边沼泽盛产水芹菜,以蕲为名,或者叫蕲春。

原本后世的历史上,汉代便已建县,等到晋时因为避晋帝他母亲的阿春的讳,改名为蕲阳,后来几经折腾,终于又改回了蕲春。

此时这还不是县,只是一个标准的楚地村社,或称之为邑。

社者,土地神也,伴随着农业时代的来临,各个村社在数百年间都开始立社祭祀。

此时村社也可以称之为邑,邑只是聚居地的意思,百人可以称之为邑,千人也可以称之为邑,不过按照中原的习惯此地应该叫蕲春乡。

这里是楚国一名中士的封地,是标准的封地村社。

全社名义上的土地一共一成,一成百井,也就是原始的小亩九万亩的土地,所谓的方圆十里。

这个九万亩不是耕地面积。

然“若通沟洫之地,则为十里。若除沟洫之地,则为八里”。

这村社一成之土,名义上一共十里,但刨除掉沟渠、道路,实际上只有八里。

楚地的种植技术落后于中原,虽然一些地方开始学习中原的耕种技术,但蕲春这种此时尚且属于边远地区的村社,还是极为落后的。

因为落后,所以需要“易田”休耕。

历史上最早不需要易田休耕的农业区是魏国,包括魏国也有一些土地需要两年轮换一次,落后的楚国更不用提。

既要易田,又要休耕,使得这个村社的一成之土,如果不休耕的话可以养活九百户,但需要三年易田休耕,故而理论上只能养活三百户。

而又因为沟洫的存在,使得十里村社只有八里的实际耕地,故而这样一个标准的村社,只有正式社员将近二百户。

以户算,不是以人算。

二百户人,一共要占据六十五井的土地,这包括需要休耕的土地。

这些土地是不可转让、售卖的,也就是说,这些土地是归属于“楚王”所有,农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。

一成之地共百井,社员占据六十五井,剩余的三十五井,便属于是“藉田”。

藉者,借也。

籍者,书册也。

这两个籍和藉,不是一回事。

竹字头的籍田,是每个农户拥有的、不能转让售卖的、楚王所拥有而分给民众耕种的份田。

草字头的藉田,是整个村社需要耕种的公田,藉为借,也就是借助民众之力耕种的公田。

换而言之,这个村社整个是属于楚国那名中士的封地,中士理论上不能够侵占民众的籍田,但民众需要集体耕种藉田。

一成之地,需要出革车一乘,甲士十人、徒卒二百人,战马五匹。

这名中士受封于蕲,他的俸禄也是从封地中出,包括战马和马车,名义上都是那三十五井、也就是三百五十亩的土地作为军费维持的。

而村社名义上有权因为孤寡老贫等缘故,从公田中分出来一部分粮食供养这些孤寡老贫。

所以落后的楚国的村社,有着浓重的春秋之前的残余,村社既是军事单位,也是一个小范围的社区,当然也可以看作是贵族的采邑。

不过这一切都是理想状态下。

实际情况并非如此。

中士征战,拥有自己的家庭奴隶,前期依靠公田制度,使得村社的民众开垦了公田,然后中士以自己的家庭奴隶来耕种“公田”,变公为私,实际上这些土地成为了他的私田。

但是民众的劳动义务并没有解除,所以每年还需要继续开垦土地作为公田。